H. 第 3469 号; 109 OG No. 17, 2954(2013 年 4 月 29 日);马尼拉公报;菲律宾之星,2013 年 2 月 22 日 [ 共和国法号。 10367,2013 年 2 月 15 日] 一项规定强制性生物特征选民登记的法案 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颁布的:第 1 节。政策声明。 – 通过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建立一个干净、完整、永久和更新的选民名单是国家的政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术语定义。 – 如本法所用: (a) 委员会是指选举委员会 (COMELEC)。 (b) 生物特征是指提供对个人的积极识别的定量分析,例如语音、照片、指纹、签名、虹膜和/或此类其他可识别特征。 (c) 数据采集机 (DCM) 是采集个人生物特征的设备。 (d) 验证是对尚未采集生物特征的登记选民进行生物特征识别的过程。 (e) 停用是指登记选民的登记记录因未能遵守本法规定的验证程序而从相应的选区选民名册中删除。 (f) 重新启动是指恢复已停用的选民。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谁应提交验证。 – 未采集生物特征的登记选民应提交自己进行验证。证券交易委员会。 4. 谁来进行验证。 – 市或市政选举官员应进行验证。证券交易委员会。 5. 验证的开始。 – 委员会应从 2013 年 7 月 1 日开始进行验证,与根据第...
一项提供强制性生物特征选民登记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10367]pdf预览版一项提供强制性生物特征选民登记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1036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