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定义船舶代理人在 TRAMP 服务中和其他目的中的责任的法案9515]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S. No. H. No. [ REPUBLIC ACT NO. 9515,2008 年 12 月 19 日] 定义船舶代理在 TRAMP 服务中的责任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术语定义。 - 本法所用:“船舶代理人”是指受托在可能发现船舶的港口提供或代表船舶的人; “总代理”是指由船东或承运人在所有航次的班轮服务中指定的船舶代理人,并受总代理协议的约束,该代理在菲律宾境内承担其委托人的角色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货物和运费,支付卸货或装载费用,收取运费和签发/签发提单和货物舱单; “Tramp Agent”是指由船东、承租人或承运人指定的为某一特定航次提供临时服务的船舶代理人,其权限仅限于便利船舶进出港所需的惯常程序和手续在港口,不包括承担船东、租船人或承运人对船舶所载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临时服务”是指合同承运人的运营,该承运人没有固定的路线和时间表,但在托运人希望的任何时间和地点接受货物,根据合同雇用,或由任何一个或几个托运人根据共同商定的条款租用并且通常运载散装或散装货物; “班轮服务”是指公共承运人的经营,该承运人不歧视任何用户,公开提供服务,有固定的停靠港/目的地,有固定的班次和班次,公布运价和服务费,通常承运多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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