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723 H. Nos. 5516 和 6054 / 100 OG No. 26, 4037(2004 年 6 月 28 日);时间 3/12/04 ;今天 3/12/04 ; 18 VLD 2d 287 [共和国法案编号。 9262,2004 年 3 月 8 日] 一项定义针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暴力行为的法案,为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为此规定处罚,以及为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部分1. 简称。该法案称为“2004 年反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宣言——特此宣布,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的尊严并保证充分尊重人权。国家还认识到有必要保护家庭及其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使其免受暴力和对其人身安全的威胁。为此,国家应根据《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保障的基本自由,努力解决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儿童权利公约》和菲律宾加入的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的定义——在本法中,“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暴力行为”是指任何人对作为其妻子、前妻的妇女或对患有该人有或曾经有过性或约会关系,或与他有一个共同的孩子,或反对她的孩子,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家庭住所之内或之外,这导致或可能导致身体、性、心理伤害或痛苦,或经济虐待,包括威胁采取此类行为、殴打、殴打、胁迫、骚扰或任意剥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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