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404 H. No. 10615 / 97 OG No. 19, 2705(2001 年 5 月 7 日);标准 2000 年 11 月 13 日 [ 共和国法号。 8972,2000 年 11 月 7 日] 为单身父母及其子女提供福利和特权、为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2000 年单身父母福利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以家庭为立国之本,加强家庭团结,确保全面发展,是国家的政策。为此,应制定由社会福利与发展部(DSWD)、卫生部(DOH)、教育、文化和体育部实施的单身父母及其子女综合服务计划(DECS)、内政部和地方政府部 (DILG)、高等教育委员会 (CHED)、技术教育和技能发展局 (TESDA)、国家住房管理局 (NHA)、劳工和就业部(DOLE) 和其他相关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在本法中使用时,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 “单亲父母” - 属于以下任何类别的任何个人: 因强奸和其他违反贞操罪而分娩的妇女,即使没有最终决定对罪犯的定罪:条件是母亲抚养和抚养孩子;父母因配偶去世而独自一人或独自承担父母的责任;在配偶因刑事定罪被拘留或服刑至少一 (1) 年期间,父母独自或独自承担父母责任;由于配偶的身体和/或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由公共医生证明,父母独自或独自承担父母的责任;父母因法定分居或事实上与配偶分居至少一 (1) 年而独自或独自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只要他/她被委托监护子女;父母因法院或教会的法令宣布婚姻无效或宣布婚姻无效而独自或独自承担父母责任,只要他/她受托抚养子女;由于遗弃配偶至少一 (1) 年,父母独自或独自承担父母的责任;未婚母亲/父亲更愿意抚养和抚养她/他的孩子,而不是让其他人照顾他们或将他们交给福利机构;任何其他只为一个或多个孩子提供父母照顾和支持的人;因父母或单亲父母死亡、遗弃、失踪或长期缺席而承担户主责任的任何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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