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52 / 57 OG No. 21, 3871(1961 年 5 月 22 日) 3006,1960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菲律宾无线公司建立、维护和运营国际和国内通信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规定条例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联邦第 146 号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特此授予菲律宾无线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以建立特许经营权在菲律宾,在上述受让人可以选择的地方进行国际和国内通信的线路和/或电台,并有权在菲律宾境内接收和传输信息、印象、图片、音乐、娱乐、广告和信号。菲律宾和菲律宾与外国之间,包括海上的船只、飞机和其他便利,通过电力、电磁波或任何其他种类的能量、力、变化或脉冲,无论是通过电线传送、通过空间辐射或通过任何其他媒介,为此目的提供设施并收取通行费和收费补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受让人被授权行使征用权,以进一步建立和有效维护和运营其电路和/或站点并将它们连接到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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