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管理和保护洞穴和洞穴资源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第907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4月08日
编号1956 年 H.NO. 7275 / 97 OG No. 32, 4722(2001 年 8 月 6 日); 15 VLD 2d 418 [共和国法案编号。 9072,2001 年 4 月 8 日] 一项管理和保护洞穴和洞穴资源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标题。 ——本法称为《全国洞穴及洞穴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国家保护、保护和管理洞穴和洞穴资源的政策,作为国家自然财富的一部分。为此,国家加强政府机关与利用洞穴和洞穴资源进行科学、教育、休闲、旅游等目的的人民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为本法的目的,下列术语应定义如下: “洞穴”是指任何自然形成的空隙、空腔、凹坑或地表以下或悬崖或壁架内的相互连接的通道系统,并且足够大允许个人进入,无论位于私人或公共土地上的入口是自然形成的还是人造的。它应包括作为入口延伸的任何天然坑、天坑或其他特征。该术语还包括其中的洞穴资源,但不包括任何洞穴、矿山隧道、渡槽或其他人造挖掘。 “洞穴资源”包括自然存在于洞穴中的任何物质或物质,例如动物生命、植物生命,包括古生物和考古沉积物、文化制品或人类活动的产物、沉积物、矿物、洞穴石和洞穴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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