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和其他目的征收机动车辆用户费用的法案8794]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6月27日
S. No. 1830 H. No. 6863 / 96 OG No. 45, 7140(2000 年 11 月 6 日);今天 7/1/00 ; 12 VLD 2d 25 [ 共和国法号。 8794,2000 年 6 月 27 日] 一项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辆的拥有者和出于其他目的征收机动车辆用户费用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为国家的政策,通过充足的资金来提供和确保国家和省级道路的充分维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覆盖范围。 - 代替经 Batas Pambansa Bilang 74 修订的第 4136 号共和国法第 8 条规定的登记费,以及根据 1986 年系列第 43 号行政命令征收的私人机动车税,兹对每辆机动车征收,无论是出租还是私人使用,包括在本协议第 3 节中更全面规定的政府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使用费 (MVUC) 应由机动车辆所有者收取并由其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机动车使用者收费标准。 - (a) 对于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注册的私家车,根据 1986 年系列第 43 号行政命令缴纳的 MVUC 应为私家车税加上百分之二十五(25% ) 第一年,第二年百分之五十 (50%),第三年百分之七十五 (75%),第四年及以后百分之一百 (100%):但是,前提是本法生效后首次登记的私家车,应按本法第 3(b)条规定的 MVUC 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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