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509 H. No. 7659 / 94 OG No. 28, 84 Supp. (1998 年 7 月 13 日);马来亚 3/7/98 ;姆拉。 98 年 3 月 7 日; 10 VLD 2d 452 [共和国法案编号。 8556,1998 年 2 月 26 日 ] 修订共和国法案 NO.第 5980 条,经修订,也称为融资公司法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本法称为“1998 年融资公司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作为国家政策,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公司的活动,使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在健全、竞争、稳定和高效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承认并加强其在融资租赁中的关键作用。为资本货物和设备的投资提供中长期信贷,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的投资,并减少和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做法,以便它们能够更好地提供有效的服务公平对待广大人民群众和工商业农业,更加充分地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同一法案的第 3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3. 术语定义。- 本法案中使用的术语:‘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除银行、投资以外的公司。房屋、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公司、合作社和根据其他特殊法律组织或经营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直接贷款向消费者和工业、商业或农业企业提供信贷便利或通过贴现或保理商业票据或应收账款,或通过买卖合同、租赁、动产抵押或其他债务证据,或通过动产和不动产的融资租赁;“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指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信用”是指任何贷款、抵押、融资租赁、信托契约、预付款或贴现,任何有条件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或财产或服务的销售或销售合同,无论是为现在或未来交付,根据该合同,部分全部或价格应在作出该销售或合同后支付;任何合同、任何选择权、要求、留置权或质押,或针对或交付财产或金钱的其他索赔,任何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或以担保为担保的任何信贷,任何义务或索赔上述内容,以及具有类似目的或效果的任何交易或一系列交易; “融资租赁”是通过不可撤销的租赁合同提供信贷的一种方式,根据该合同,出租人购买或向承租人购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电器、商业和办公机器以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以承租人定期支付的固定金额足以摊销至少百分之七十 (70%) 的购买价格或购置成本,包括任何附带费用和在义务期内的利润率不少于两(2)年,在此期间,承租人有权持有和使用租赁财产,并有权将支付给出租人的租赁租金支出并承担维修、保养、保险和保管费用,但在租赁合同结束时,他没有义务或选择从业主-出租人处购买租赁财产。...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的法案。 5980,经修订,否则称为融资公司法[共和国法号。第8556章]pdf预览版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的法案。 5980,经修订,否则称为融资公司法[共和国法号。第8556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