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508 H. No. 318 / 88 OG No. 43, 6811(1992 年 10 月 26 日); 3 VLD 372 2d [ 共和国法号。 7636,1992 年 9 月 22 日] 一项废除共和国法案的法案 1700 条,经修订,也称为反颠覆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共和国第 10700 号法案(RA 第 1700 号),也称为《反颠覆法案》,由第 167 号行政命令(EO 第 167 号)恢复,随后由第 270 号行政命令修订六(EO No. 276)特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不以任何方式废除、修改或修改经修订的刑法典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第 885、1736、1835 和 1975 号总统令继续废除,所有其他法律、总统令、指示书以及其他与本法不符的发布、命令、规则和条例也同样被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自其在两(2)份全国性普通报纸上公布之日起十五(15)天后生效。 1992 年 9 月 22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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