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正武装部队退休法的法案,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第490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17日
没有。 1271 / 65 OG No. 7, 1528(1969 年 2 月 17 日) 4902,1967 年 6 月 17 日] 一项进一步修正武装部队退役法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 经修正的第 1862 号共和国法第 1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第 1 节 尽管现行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但受以下特殊规定和限制的约束但是,第 340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包括在本法生效之日对其进行的所有修正案,应并在此适用于(1)根据第 190 号联邦法的规定退休的人,或( 2) 根据联邦第 1 号法案第 22 条 (g) 款光荣离职,或 (3) 根据第 340 号共和国法案和/或第 1600 号共和国法案退休16 岁,退休生效日期在 22、1957 年 6 月之后,或 (4) 根据第 4151 号法案退休,并且哪些人—— “(a) 在 12 月 8 日,1941 和 9 月 2 日,1945 之间的任何时间,在菲律宾军队或任何被正式承认为其组成部分的游击组织现役; “(b) 在其最初退休或离职之日已完成至少 20 年的现役服务:前提是,根据联邦法第 22 条 (g) 款的规定,因身体残疾而带酬离职的人在最初离职之日,现役不足二十年的人,应有权享受第 340 号共和国法第 8 条所载但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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