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523 H. No. 10378 / 94 OG No. 28, 74 Supp. (1998 年 7 月 13 日);马来亚 3/7/98 ; 10 VLD 2d 437 [共和国法案编号。 8552,1998 年 2 月 25 日] 制定关于菲律宾儿童的家庭收养和其他目的的规则和政策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一条总则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1998 年国内收养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国家的政策,以确保每个孩子都受到父母的照顾和监护,并得到爱、关怀、理解和安全,以实现他/她的全面和谐发展性格。只有当这些努力证明不够,并且在孩子的大家庭中没有适当的安置或收养时,才应考虑由无关人员收养。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原则,在与儿童的照料、监护和收养有关的所有事项中,他/她的利益应是首要考虑;联合国关于在国内和国际上特别涉及寄养和收养的儿童保护和福利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合作海牙公约》。为此,国家应通过寄养或收养为每个被忽视、成为孤儿或被遗弃的儿童提供替代保护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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