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530 H. No. 16029 / 65 OG No. 18, 4485(1969 年 5 月 5 日) 5207,1968 年 6 月 15 日] 一项规定原子能设施和材料的许可和监管、制定核损害责任规则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I 部分总则第 1 节。简称。—该法案应称为“1968 年原子能监管和责任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宣言——特此宣布,菲律宾政府的政策是鼓励、促进和协助为所有和平目的开发和利用原子能,以此作为改善菲律宾居民健康和繁荣的一种手段。菲律宾,为大众福祉做出贡献,并加速科学、技术、农业、商业和工业进步。原子能设施和原子能材料的生产和使用,为实现上述目的,保证履行国家的国际义务,保护劳动者和国家的健康和安全,受国家监管。公众,并防止将此类设施和材料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为了鼓励为和平目的开发和使用原子能并为公众提供适当的保护,制定核损害责任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责任索赔也符合国家利益.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定义——本法中使用的: (a) “委员会”是指菲律宾原子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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