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7 条第 13 条行政命令的法案。 226,否则称为 1987 年综合投资法[共和国法案编号。 7888]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2月20日
S. No. 397 H. No. 12718 / 91 OG No. 19, 2846(1995 年 5 月 8 日);马来亚 3/1/95 ;时间 2/25/95 ; 5 VLD 34 2d [ 共和国法号。 7888, February 20, 1995 ] 修改第 7 (13) 号行政命令第 7 (13) 条的法案。第 226 条,也称为 1987 年综合投资法典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颁布:第 1 节第 226 号行政命令第 7 条第 (13) 款,也称为综合投资法典1987 年,特此修改为:“(13) 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议菲律宾总统暂停本法典中规定的国籍要求。东盟项目的案例,或东盟国民、区域东盟或多边金融机构(包括其子公司)对优先项目和/或通过总统签订的金融或技术援助协议允许的项目的投资,以及在区域互补的情况下旨在利用规模经济的特定产品的制造。为本法的目的,多边金融机构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实体及其关联机构: “(一)该机构为成员国所有或控制,但不具有任何国家身份; “(2) 该机构的资金来自成员国认购股本和出资;以及 “(3)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发展目的和国际经济稳定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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