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073 H. No. 4315 / 89 OG No. 15, 1888(1993 年 4 月 12 日); 4 VLD 14 2d ;马来亚 3/6/93 ;杂志 3/6/93 [ 共和国法号。 7647,1993 年 3 月 5 日] 一项法案,规定了地区州长、地区副州长和地区立法议会在穆斯林棉兰老岛的地区立法议会成员的定期选举日期以及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的其他目的菲律宾国会代表集会: 第 1 节 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州长、区域副州长和区域立法议会成员的定期选举应在穆斯林月后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除了 1993 年的第二次定期选举(将于 1993 年 3 月 25 日举行)外,这些官员的任期即将结束之前的斋月: 前提是,如果没有候选人在 3 月 31 日被正式选举并获得资格, 1993 年,现任区域州长和副州长应继续以留任身份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正式选举和合格为止,根据第 6734 号共和国法第 8 条第 11 节:此外,区域州长和副州长在以保留身份行事时,除人事和行政事务外,不得支付公共资金,任命,包括晋升、人员转移和/或指派,并应遵守《综合选举法》第 261 条规定的所有限制和/或禁令,尤其是但不限于 (g) 段; (H); (k); (m); (o); (r); (u); ㈤; (w); (x),所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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