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76 号11281 / 88 OG No. 8, 965(1992 年 2 月 24 日); 2 VLD 276 2d;实施规则 - 2 VLD 284 2d;马来亚 1/13/92 ; 92 年 1 月 13 日期刊 [ 共和国法号。 7170,1992 年 1 月 7 日] 授权在死后为特定目的遗赠或捐赠全部或部分人体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1991年器官捐赠法”。 SEC. 2. 术语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以下术语是指: “器官银行存储设施”- 根据法律许可、认可或批准用于存储人体或其部分的设施。“死者”-已故的个人,包括死产的婴儿或胎儿。 “遗嘱人” - 将其全部或部分身体作为遗产的个人。 “捐赠者” - 根据本法授权捐赠全部或部分身体的个人“医院”——依法获得许可、认可或批准的医院,包括由政府运营的医院。“部分”——包括可移植器官、组织、眼睛、骨骼、动脉、血液、其他液体和其他“人”——个人、公司、遗产、信托、合伙企业、协会、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授权为特定目的在人死后遗赠或捐赠全部或部分人体的法案7170]pdf预览版授权为特定目的在人死后遗赠或捐赠全部或部分人体的法案717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