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61 H. No. 107 / 66 OG No. 34, 7796(1970 年 8 月 24 日) 6128,1970 年 6 月 17 日] 一项规定解决市政或巴里奥边界争议程序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167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2167 , 市边界争议。-如何解决。-关于市政府对地方或街区的管辖权的争议,应由有关市所在省的初审法院审理和裁决。如果有争议的地方或街区由位于不同省的直辖市提起诉讼的,首先受理该纠纷的省一审法院视为已取得专属管辖权。向有关的省级委员会或有关委员会提出争议,目的是让双方有机会与省级委员会达成和解上述省级委员会的干预和协助:此外,如果自争议提交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省级委员会之日起 60 天内未能达成友好解决,则应恢复法院诉讼程序。案件应由该原讼法庭于复审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裁决,并可视情况以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对该裁决提出上诉。是,法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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