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增加有利于私营部门女工的生育福利的法案,针对第 14-A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A 节的目的进行了修订。第 1161 条,经修正,并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7322章

没有。 34814 号380 / 88 OG No. 20 2925(1992 年 5 月 18 日)2VLD 452 2d ;马来亚 4/8/92 ;杂志 4/8/92 [ 共和国法号。 7322,1992 年 3 月 30 日] 一项增加有利于私营部门女工的生育福利的法案,针对第 14-A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A 条的目的进行了修订。第 1161 条,经修订,以及为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1161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A 节进一步修订如下:“SEC. 14-A. 产假福利。- 在分娩、流产或流产学期之前的 12 个月内至少支付 3 个月产假缴费且目前受雇的受保女性雇员应获得报酬每日产假福利相当于她目前基本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的百分之一百 (100%) 或此类福利的现金等价物,为期六十 (60) 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a) 雇员应已将她怀孕和可能分娩的日期通知了她的雇主,该通知应根据 SSS 可能提供的规则和规定传送给 SSS; “(b) 雇主应在提交产假申请后三十 (30) 天内分两期等额预付款; “(c) 在剖腹产的情况下,雇员应按日支付七十八 (78) 天的生育津贴; “(d) 每日产假津贴的支付将阻碍本法规定的相同分娩、堕胎或流产的六十 (60) 天可赔期的疾病津贴的恢复; “(e)根据本节提供的生育津贴应仅在 1973 年 3 月 13 日之后的前四次分娩中支付; “(f) SSS 应在收到雇主预付给雇员的产假福利及其合法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后,立即向雇主偿还百分之一百 (100%);和 “(g)如果雇员在其雇主未将其所需的供款汇给 SSS 或雇主事先未通知后者怀孕时间的情况下分娩或遭受堕胎或流产,则雇主应支付向 SSS 赔偿相当于该雇员原本有权获得的福利,而 SSS 应反过来将该金额支付给有关雇员。...
一项增加有利于私营部门女工的生育福利的法案,针对第 14-A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A 节的目的进行了修订。第 1161 条,经修正,并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7322章pdf预览版一项增加有利于私营部门女工的生育福利的法案,针对第 14-A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A 节的目的进行了修订。第 1161 条,经修正,并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7322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