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号7353,也称为 1992 年农村银行法,规定农村银行的创建、组织和运营以及其他目的。 16-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4月22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KRI 收入条例 NO. 1993 年 4 月 22 日,第 16-93 号] 共和国法案第7353,也称为 1992 年农村银行法,规定农村银行的创建、组织和运营以及其他目的。第 1 节. 范围 - 根据第 245 节与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4 节有关,特此颁布本条例以实施 R.A. 第 15、20 和 21 节的规定。给予农村银行免税的第 7353 号和该法第 25 条。第 2 节 免征税项 A. 根据本法规定设立和组织的所有农村银行,以及自 1992 年 4 月 2 日批准之日起已开业的农村银行,应免除所有任何性质和描述的税费和收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费和收费除外。 (第 15 节,RA 7353)农村银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NIRC 第 24 (a) 条规定的 35% 企业所得税 利息的 20% 最终预扣税 (FWT)来自菲律宾货币银行存款的收入和收益或来自存款替代品、信托基金和类似安排的任何其他货币利益,以及来自菲律宾境内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 24 (e)(1) 节,NIRC);农村银行在 199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完成的房地产销售、交换或转让(无论归类为普通资产还是资本资产)的可抵扣扩大预扣税 (EWT) (RMC 7-90);根据 NIRC 第 24 (e)(2) 条,从出售、交换或处置 (i) 任何国内公司的股票中实现的资本收益的资本利得税 (CGT); (ii) 作为通过抵押止赎出售获得的不动产的法定卖方,无论是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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