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519 H. No. 6814 / 96 OG No. 40, 6235(2000 年 10 月 2 日);马来亚 5/29/00 ;时间 5/29/00 ; 11 VLD 2d 259 [共和国法案编号。 8791,2000 年 5 月 23 日] 一项规定银行、准银行、信托实体的组织和运营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一章银行的名称和分类 部分 1. 名称。——本法的简称应为“2000 年一般银行法”。 (1a) 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国家承认银行在提供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银行的信托性质要求高标准的诚信和业绩。为此,国家应促进和维护一个稳定、高效的银行和金融体系,该体系具有全球竞争力、充满活力并能响应发展中经济体的需求,(n) SEC。 3. 银行的定义和分类—— 3.1 “银行”是指从事以存款形式获得的资金放贷的实体。 (2a) 3.2 银行应分为: 综合银行;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包括:(i) 储蓄和抵押银行,(ii) 股票储蓄和贷款协会,以及 (iii) 私人开发银行,如第...
一项为规范银行、准银行、信托实体的组织和运营以及其他目的而制定的法案[第 19 号共和国法案。 8791]pdf预览版一项为规范银行、准银行、信托实体的组织和运营以及其他目的而制定的法案[第 19 号共和国法案。 879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