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1 S. No. 113 H. No. 4046 / 84 OG No. 8, 905(1988 年 2 月 22 日); MB(1988 年 1 月 7 日)[ 共和国法号。 6646,1988 年 1 月 5 日 ] 一项在选举制度和其他目的中引入额外改革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标题。 ——本法称为“1987年选举改革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管理选举的法律。 — 新宪法下的第一次地方选举以及随后的所有选举和公民投票均应受本法和 Batas Pambansa Blg. 的规定管辖。 881,也称为菲律宾综合选举法,以及与本法不相抵触的其他选举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城市选民。 ——高度城市化城市的登记选民不得在其所在省的省级官员选举中投票。在地方选举前六十 (60) 天内,不得将任何组成城市宣布或归类为高度城市化城市。除非其章程另有规定,组成城市的登记选民有权在其所属省的省级官员选举中投票。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候选人证明;候选人认证名单。候选人证书应以十二份清晰的签名副本提交给 Batas Pambansa Blg 第 75 节中提到的办公室。 881. 在拥有一名以上选举登记员的城市,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应指定选举登记员,该选举登记员将收到候选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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