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8394 / 66 OG No. 12, 2821(1970 年 3 月 23 日) 5974,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法案授予 IRIGA 电话公司在 IRIGA 市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集会制定;第 1 节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的规定,以及适用的宪法,特此授予 Iriga 电话公司,以下简称为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在本法案批准后的 25 年内,在伊里加市建造、运营和维护电话系统以开展电力传输业务的权利和特权所述城市的对话和信号。为此,特此授权受让人使用城市的所有街道和公共通道,用于建设、维护和操作所有必要的设备、导体和电器,以电传输对话和信号以架设电线杆、电线,建造导管,铺设电缆,以及在该城市的公共道路、高速公路、土地、桥梁、街道、车道和人行道内、之上、之上或之下建造、维护和使用此类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手段,以及架空或地下线路或地面上的线路,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于所述传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架设的所有电杆和所有建设或使用的管道,均应位于市政府指定的地点;但受让人或其继任者架设和使用的所有电线杆,其外观应不破坏街道,电线电缆和地下电缆必须坚固,并按照批准的专业标准铺设公共服务委员会;并且所述电线杆的高度应使在其上伸展的电线和电缆保持在地面以上至少十五英尺的高度,并且所述电线和电缆的放置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此外,只要在该城市的任何地方的一根电线杆上承载二十五对或更多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所述电线或导体应放置在一根电缆中,并且当一根电线杆上承载超过八百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时,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在接到命令时,应将所述电线或导体置于地下由公共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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