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145 / 59 OG No. 51, 8745(1963 年 12 月 23 日)[ REPUBLIC ACT NO. 3776,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法案授予 DIONISIO PARULAN 在 GINGOOG 市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在本法案规定的条件下,以及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和宪法的规定下,适用于此,特此授予 Dionisio Parulan,以下称为受让人、他的继任者或受让人,自本法批准之日起 25 年内,在该市建造、维护和经营的权利和特权Gingoog 的电话系统,用于在该城市进行对话和信号的电气传输业务。为此目的,受让人特此授权使用该城市的所有街道和公共通道,用于建设、维护和操作所有设备、导体和电器,以用于通信和信号的电力传输,以架设电线杆、电线。 ,建造导管,铺设电缆,并在该城市的公共道路、高速公路、土地、桥梁、街道、车道和人行道内、上方、上方或下方建造、维护和使用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手段,以及架空或地下线路或地面上的线路,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于所述传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架设的所有电杆和建造或使用的所有管道,均应位于受让人指定的地点,并经 Gingoog 市议会批准:前提是,受让人及其继任者架设和使用的所有电杆或指派人员,其外观应不破坏街道和电线杆承载的电线和电缆,地下电缆应按照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标准进行布线和铺设,电线杆的高度应为以保持在其上伸展的电线和电缆在地面以上至少十五英尺的高度,并且所述电线和电缆的放置应按照政府批准的计划不危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只要在城市任何地方的一根电线杆上承载二十五对或更多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所述电线或导体应放置在一根电缆中,并且当一根电线杆上承载超过八百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时,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在下令时,应将所述电线或导体置于地下公共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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