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150 / 65 OG No. 25, 6360(1969 年 6 月 23 日) 5356,1968 年 6 月 15 日] 授予亚洲综合公司在马里韦莱斯港建造、运营和维护私人码头和码头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规定和本法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特此授予亚洲综合公司,其继任者或转让,根据并凭借公司法组建的 100% 菲律宾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在 25 年期间内的特许经营权,以建造、经营和维护马里韦莱斯,巴丹省,私人码头和码头,供从事对外贸易或沿海贸易的船只使用。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码头、码头或码头的计划、规格和建设均须经公共工程和交通部批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受让人的码头和码头装卸的货物应由海关根据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进行适当检查和/或检查,如果需要,还应在其上征收相应的关税、关税、税金、费用、码头费和其他费用在同一代码中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受让人有责任为其不动产、建筑物和个人财产缴纳相同的税款,不包括本特许经营权,因为法律可能要求其他人或公司现在或以后缴纳相同的税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一项授予亚洲综合公司在马里韦莱斯港建造、运营和维护私人码头和码头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5356章]pdf预览版一项授予亚洲综合公司在马里韦莱斯港建造、运营和维护私人码头和码头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5356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