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宿务市宪章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435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4728 / 62 OG No. 28, 4928(1966 年 7 月 11 日) 4350, 1965 年 6 月 19 日] 修正宿务市宪章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41 节共和国法案编号。三千八百五十七条,也称为《宿务市修订宪章》,修改如下:“SEC. 41. 市法院书记员——他的职责——法院副书记员。——书记员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切命令、判决、证明、记录和其他文件,应当加盖印章。被告人姓名、控罪、控方证人姓名、逮捕日期、被告人出庭、审讯日期、判决性质,连同已判决或收取的罚款及讼费根据上述判决。他有权主持宣誓。他是菲律宾律师协会的成员。他将获得每年七千八百比索的薪水。“市法院书记官由以下人员协助三名副书记员,分别负责领取每年五千四百比索的薪水,以及市议会应提供的其他助理和雇员。”SEC。 2. 在本法批准之前,其任命已得到有关当局批准的法院书记官及其副手,将自动享有本法的利益,无需进一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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