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宿务市宪章某些部分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第267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0年06月18日
H. No. 3907 / 56 OG No. 46, 7024(1960 年 11 月 14 日)[ REPUBLIC ACT NO. 2672,1960 年 6 月 18 日] 修改宿务市宪章某些部分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第 1 部分。第 32 部分的最后一句第 58 号联邦法案,也称为宿务市宪章,经修正后,进一步修改为:“警察局长每年应获得 7200 比索的薪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订的同一法案第 33 条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33. 警察局长助理:委托官员。——应有一名警察局长助理,其职责是采取行动在警察局长缺席或无法行事的情况下担任警察局长,并在该局长的指示下监督警察部队的纪律,并执行局长可能赋予他或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法律或法令。他应获得每年六千比索的薪水。“警察部队特派人员的薪金如下:少校,每年四千八百比索;船长每年四千二百比索;中尉,每年三千六百比索;少尉,每年三千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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