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订和废除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的某些部分,进一步放宽麻风病治疗的法案。第407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4年06月18日
H. No. 9601 / 61 OG No. 5, 847(1965 年 2 月 15 日) 4073,1964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法案,通过修改和废除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的某些部分,进一步放宽麻风病的治疗。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58 和 1059 条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1058. 麻风病患者不得被隔离——除非经卫生部长或其授权代表证明该疾病的阶段需要机构治疗,否则麻风病患者不得被限制在麻风病院:前提是,此类人应在任何政府皮肤诊所、农村卫生单位或获得正式许可的医师处接受治疗。”SEC。 1059. 必要时在疗养院进行监禁和治疗。——当麻风病患者发展到需要住院治疗的阶段并且麻风病官员应证明时,该人应立即被送往政府经营的疗养院并在其中接受治疗,直到卫生部长或其授权代表决定不再需要机构治疗为止。” SEC. 2. 经修订的同一法典第 1060 至 1071 条(含)是SEC. 3. 本法案自批准后生效 1964 年 6 月 18 日批准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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