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2608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340 号共和国法第 10 条的进一步修正法。第364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6月22日
H. No. 746 / 59 OG No. 39, 6616(1963 年 9 月 30 日)[ REPUBLIC ACT NO. 3641,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法案,以进一步修订第 34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0 条,经第 2668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第 2608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340 号共和国法第 10 条进一步修订为如下:“第 10 节。有权享受本法福利的上校以下士兵或军官应退伍或退伍,比他在退伍或退伍时的永久军衔高一级. 上校、准将按其退休时的军衔退伍或退伍,不得升迁。但依本法应得之酬金、退退及退伍费,依本法计算之比他们在退休时持有或持有的永久军衔更高的军衔的基本工资和长期工资的基础。作为预备役士兵的服役年限退休人员或正职人员,其后依本法规定退休者,应计入其退休金或退休金,由该退休人员的上一级退休金及退休金计算。退休。军人、少将以下军官因公发生身心残疾而退退或退伍的,每年发给调整后上一军衔的退休金。 :如果军官或士兵的这种离职不是由于一般或特别军事法庭的调查结果而应有的惩罚:并且进一步,如果离职不是由于他自己的不当行为,故意失败,不节制地使用药物或酒精酒或恶毒或不道德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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