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82 / 59 OG No. 36, 5989(1963 年 9 月 9 日)[ REPUBLIC ACT NO. 3590,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修订和修订第 237 号共和国法案的法案,也称为“巴里奥宪章”。鉴于菲律宾贫民区的人民是国家的脊梁;为了更好地促进他们的福利和幸福,有必要赋予他们更大的自主权和自助的动力,而国家、省和市政府不放弃各自对他们的义务:因此,现在由参议院颁布和菲律宾众议院在国会集会:第一条。条款第 1 节。法案的标题。法案应称为修订版《巴里奥宪章》。证券交易委员会。 2. barrios 的定义和一般权力。是它们所在的市镇或市辖区的单位。它们是准市政公司,被赋予了此处规定的执行特定政府职能的权力,由其各自的区政府依法行使并通过其行使。在批准本修正法案时存在的所有街区均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包括在 12 月 31 日、1962 日已正式组织成一个或多个街区或已经选举和组织的街区。他们各自的区议会:条件是,在后一种情况下,自本修正法案获得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本修正案第三节,他们应在此期间完成将其组织成区的工作,否则他们应排除在本法的规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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