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37 条和第 149 条的法案,编号为 180,也称为修订后的选举法。第303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17日
H. No. 4729 / 57 OG No. 45, 8103(1961 年 11 月 6 日) 3036,1961 年 6 月 17 日] 修订第 37 条和第 149 条的法案,编号为 180,也称为修订后的选举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条。第 180 号共和国法案第三十七条,也称为修订后的选举法,修改如下:“SEC。 37. 接收和确认接收的部级职责。选举委员会、省议会秘书、特许城市的市议会秘书和市政秘书在各自的情况下,分别负有接收选举证书的部级职责。上节提及的候选人资格并立即确认收到:条件是,在所有情况下,上述委员会可以自行或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拒绝给予适当的候选人资格证明(如果证明)该证明书已提交及存档,以致因登记候选人姓名相似或以其他方式引起选民混淆这表明候选人没有真正的意图竞选已提交候选人证明的职位,从而妨碍了对选民真实意愿的忠实确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典第 149 条第 16 款修改如下: “16.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候选人具有相同的姓名和/或姓氏时,选民应按顺序排列可以计算他的选票,添加正确的姓名、姓氏或姓名首字母,以识别他所投票的候选人:前提是,当两名或多名候选人具有相同的姓氏并且其中一名正在寻求连任时,只有这样的选票姓氏的书写应计入有利于寻求连任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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