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联邦法案第 137 条第 28、59、61、62、64、68、73 和 100 条的法案,经修正,其他被称为采矿法。[共和国法号。第74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2年06月18日
H. No. 1777 / 48 OG No. 7, 2579(1952 年 7 月) 746,1952 年 6 月 18 日] 修订联邦法案第 28、59、61、62、64、68、73 和 100 条的法案,编号为 100三十七,经修订,也称为采矿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137 号联邦法案第 28 节 (a.) 款,即矿业法,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SEC. 28. 不得进行勘探:“(a) 在已宣布对采矿地点关闭的矿产储备中,以及为其他目的而建立的储备中,政府除外。” SEC. 2.第 137 号联邦法第 59 条,即矿业法,特此修订为:“SEC. 59. 前款机关收取的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归于省,百分之五十归于采矿权所在地的市。在特许城市的情况下,全额应计入有关城市。采矿记录员在登记和保管采矿文件时所需的人员、邮资、物资和设备,由市或直辖市和省提供资金。” SEC. 3. 同法第六十一条特此修改为:“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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