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47 / 57 OG No. 2, 235(1961 年 1 月 9 日)第 2717 条,1960 年 6 月 19 日] 一项创建电气化管理局和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该法案应称为“电气化管理局”法案。” SEC. 2. 宣布提供廉价和可靠的电力和设施是菲律宾共和国的政策,以促进和加速该国的农业和工业发展。SEC. 3. 对于为执行本法所载政策之目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特设立并设立一个名为“电气化管理局”的机构,其一切权力由行政长官行使。经任命委员会同意,由总统任命,任期十年,每年应获得 12000 比索的补偿,可增加到不超过总统认为合适的超过两万五千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4. 署长有权 (a) 为电气化和提供电能提供贷款,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 规划、协调和监督全面、高效和独立的电力生产、传输和分配系统; (c) 就该国任何地区的电气化状况和进展进行或促使进行研究、调查和报告,主要是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电力;(d) 鼓励和帮助当地政府和合作用电协会承担电力、热力和照明系统的公共服务; (e) 发布和传播与此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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