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64 / 42 OG No. 8, 1795(1946 年 8 月) 1946 年 8 月 9 日 7 日 ] 设立外国资金管制办公室和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特此设立外国资金管制办公室由财政部授权,在战争导致的国家紧急状态存在期间或在公共利益可能需要的情况下,对财务进行控制,并进行调查、监管、指导和强制、取消、取消、阻止或禁止任何持有、交易或行使与菲律宾境内的任何财产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任何敌国或其国民在其中有任何利益的涉及此类财产的任何交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外国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要求任何人保存完整记录,并在宣誓后以报告或其他形式提供与本法中提及的任何行为或交易有关的完整信息,无论是之前、期间,或在其完成后,或与任何敌国或其任何国民在其中拥有或曾经拥有任何利益或执行本法规定可能需要的任何财产或利益有关;在任何可能需要报告的情况下,外国资金管制办公室可要求出示或扣押该人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账簿、记录、合同、信件、备忘录或其他文件,以及为施行本法,外国资金管理署得采取与本法不相抵触的进一步措施。证券交易委员会。三、为本法之目的,敌国“国民”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直接或间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直接或间接对敌国发动战争的外国人。美国或菲律宾联邦,或在战争期间向敌国提供援助或安慰;任何外国人现在或曾经,或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现在或曾经,或声称直接或间接为任何敌国或其国民的利益或代表任何敌国或其国民而采取行动或声称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以及任何被指控犯有叛国罪或任何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菲律宾公民正在任何民事或军事法庭或法庭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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