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294 / 57 OG No. 19, 3492(1961 年 5 月 8 日) 2980 年,1960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菲律宾无线电网络公司在菲律宾境内建设、建立、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临时许可证。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提供法规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以及与该法案不相抵触的其他适用法律,菲律宾广播电台网络公司特此授予临时许可证,以建造、建立、维护和在菲律宾境内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运营的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但该临时许可证无效,除非在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建造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或一个电视台批准本法,并自上述日期起四年内完成: 条件是,受助人应提供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上述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就重大公共问题接触民众;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和/或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进行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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