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626 / 57 OG No. 2, 227(1961 年 1 月 9 日)[ REPUBLIC ACT NO. 2711,1960 年 6 月 18 日] 修订行政法典第 1098 条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第 116 号修订,与动产抵押权登记有关。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第 116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98 节特此进一步修订为如下: “SEC. 198. 动产抵押登记和与之相关的收费。——每份契约登记簿均应保存一份初级登记簿和一份动产抵押登记簿;应证明每项登记备案的抵押,以及在其副本上,注明他收到该文件的日期、时间和分钟;并应在该等账簿中记录任何动产抵押、转让或解除,以及与已记录抵押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书,所有此类文书均应一式两份,原件带出,副本退还当事人。一个相关编号,列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保证的金额或义务、票据的日期、宣誓或承认票据的公证人的姓名,以及抵押财产的说明,以及抵押的条款和条件,在提交的文书中详细提及,并提供适当的文件 b。与已登记的抵押权有关的其他文书的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为其规定的空白处进行批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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