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339 / 56 OG No. 43, 6613(1960 年 10 月 24 日) 2659,1960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法案,规定在莱特省建立 PALOMPON 总医院,并授权为此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在医疗服务总监的直接监督下,应在莱特省帕隆蓬市建立一家医院,被称为帕隆蓬综合医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授权从国库未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八万比索,用于建设帕隆蓬综合医院及其运营和维护:但该医院应有至少二十五张床。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一旦本医院全面投入运营,所有来自莱特省马塔格布、梅里达、伊莎贝尔、帕隆蓬、塔班戈和比利亚巴市的需要住院治疗且无法在其他医院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均应转诊至医院。帕隆蓬综合医院。证券交易委员会。 4. PalomPon 总医院的管理和监督由卫生部长负责,其权力由 PalomPon 总医院院长行使。主任必须是有良好声誉的医生,毕业于公认的医学院校,并且必须有五年的医学实践经验。他应由卫生部长根据医疗服务总监的推荐任命,并应获得不超过百分之三千六百比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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