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1 / 56 OG No. 35, 5428(1960 年 8 月 29 日) 2625,1960 年 6 月 17 日] 修订行政法典第 284 和 285-A 条的法案,经修正,以便在计算假期和病假时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经修正的行政法典第 284 和 285-A 节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284. 在至少连续六个月忠实和满意的服务后,总统或适当的部门负责人,或市政雇员的办公室主任可以酌情授予雇员或劳工,国民政府、省政府、特许城市政府、直辖市政府、市辖区政府或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第 268 条中提及的公司除外)的永久或临时的,2 171 和 274 天,15 天全薪休假,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每个日历年的服务。”SEC。 285-A。除上述两节外,国民政府、省政府、易货城市政府、任何定期和专门组织的省的直辖市或市辖区的每位雇员或劳工,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除第 268、271 和 274 条提及的情况外,每工作一年有权享受 15 天的全薪病假,周六、周日和假期:前提是,总统、有关部门或独立办公室的负责人,或市政雇员的办公室主任,仅因有关雇员或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的任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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