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74 / 57 OG No. 22, 4069(1961 年 5 月 29 日) 3018,1960 年 8 月 2 日] 一项法案,将菲律宾公民从事稻米和玉米产业的权利限制为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任何非菲律宾公民的人,或其资本或股本不由以下人士全资拥有的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菲律宾公民应直接或间接从事稻米和/或玉米产业,本法第 3 条规定的除外。在本法中,“稻米和/或玉米工业”一词是指并包括第 11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以批发或零售方式进行的养殖、碾磨、仓储、运输、出口、进口、处理分销。 180 尽管有相反的规定,或以贸易为目的收购(去壳或去壳的)或玉米及其副产品:但公共事业单位依法获得许可和登记可以运输玉米或大米.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自本法批准之日起 60 天内,所有非菲律宾公民以及其资本或股本非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受雇并获得正式许可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从事稻米和/或玉米产业的,应在其居住地或总部所在地的市或市财务主管处登记并宣誓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声明,一式四份,其中包含姓名、所有者、合伙人或股东的地址和国籍、他们的资产数额、他们投资的性质和数额、他们的主要官员的姓名以及财政部长可能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一项限制菲律宾公民从事稻米和玉米产业的权利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3018]pdf预览版一项限制菲律宾公民从事稻米和玉米产业的权利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30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