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通过修改经修正的第 647 号联邦法案,向在政府服务中任职的临时任命的妇女授予产假少于两年。第156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6月16日
H. No. 2109 / 52 OG No. 10, 4555(1956 年 8 月 31 日)[ REPUBLIC ACT NO. 1564 年,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法案,通过修改经修订的第 647 号联邦法案,向在政府服务中任职的临时任命的妇女授予产假。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647 号联邦法案的第 1 节经进一步修正,增加了两个新的小节,其内容应为如下:“(d) 连续工作不足两年的临时雇员有权享受带薪产假天数,按产假 30 天与连续工作两年的比例计算。”( e) 临时雇员在申请产假之日之前通过公务员考试,但在申请之日后考试结果出炉的,自申请产假之日起享有正式雇员的产假。 SEC. 2. 执行本法规定所必需的款项被授权从国家税务总局的任何资金中拨出。确保本法案的规定生效。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十六、一千九百五十一日起施行。 1956 年 6 月 16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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