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3500 号法案第一节第一段的法案,经修正。第140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9月09日
H. No. 4505 / 51 OG No. 10, 4970(1955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1955 年 9 月 9 日,第 1402 号] 修改第 3500 号法案第一节第一段的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第 141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3500 号法案第一节第一段修改为如下: 第 1 节 特此从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1000 万比索,作为在其上修建永久性桥梁和获得道路通行权的周转基金,以及菲律宾国道或省道的工程勘察和勘测,应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监督下支出:但应提供不少于 200 万比索的上述周转基金用于道路通行权的取得和道路桥梁的勘察和规划,项目先前已获得法律授权的资金,以及根据 1953 年菲律宾公路法或公共工程拨款,从上述项目的建设拨款中无息偿还。上述桥梁应被宣布为收费桥梁,期限不超过 20 年。应按照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作为主席、财政部长和执行秘书作为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确定的费率从使用此类桥梁的所有交通中收取费用:但是,前提是,不得向行人收取通行费,无论是单独或随行的动物,或任何骑自行车或畜力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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