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41 / 43 OG No. 7, 2584(1947 年 7 月) 141,1947 年 6 月 14 日] 修改第 3500 号法案第 1 节的法案,经修正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500 号法案的第 1 节,经联邦第 212 号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第 1 节。特此从任何资金中拨出 1000 万比索在国库中未另行拨款,构成循环基金,用于在菲律宾的国道或省道上建造永久性桥梁,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监督下支出。这些桥梁应申报收费桥梁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20 年。所有使用此类桥梁的交通的通行费应按照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担任主席、财政部长和部长组成的委员会确定的费率收取。内政部,作为成员:但是,不得向行人,无论是单独的或陪伴的动物,或任何人收取通行费安装在自行车或动物牵引的车辆上。除非且直到财政部长和审计长向总统证明,国库中现有和可用的资金超过财政一般拨款法中拨出的金额,否则此处拨出的资金不得释放。截至 6 月 30 日、1948 年的年度,以及法律规定的优先拨款:前提是总统可以下令全额或分期释放本协议授权的资金,由财政部长和审计长证明他们的存在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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