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土地登记委员会并为此授权和拨款必要资金的法案。第115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7日
S. No. 198 H. No. 2229 / 50 OG No. 8, 3501(1954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151,1954 年 6 月 17 日] 一项创建土地登记委员会并为此授权和拨款必要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土地登记委员会——为了更有效地执行与土地登记有关的现行法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被称为土地登记委员会,在司法部长的行政监督下。该委员会应监督和控制所有契约登记册,以及整个菲律宾初审法院的文书和档案系统,以履行赋予他们的与土地登记相关的职责和职能,以及应构成与土地所有权及其登记有关的原始记录的中央存储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委员会主任和助理主任——土地登记委员会设主任和助理主任,分别称为土地登记局长和助理局长,由总统在征得总统同意后任命。任命委员会。专员应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在法律行业至少有五年的从业经验,并有权获得与初审法院法官相同的报酬、酬金和特权。助理专员应具备与专员相同的资格,每年应获得七千二百比索的补偿。在局长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在该职位出现空缺时,由他担任土地登记局长,直至依法指定或任命另一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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