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公共公路局的法案,废除公共工程局公路的划分。第119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8月25日
H. No. 2060 / 50 OG No. 10, 4644(1954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1192,1954 年 8 月 25 日] 一项创建公共公路局的法案,废除公共工程局的公路部门。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节。公共公路局的创建和首席官员。公共工程和通信部设立了一个办公室,称为“公路局”,应指定一名局长为公路局局长,由菲律宾总统在征得委员会同意后任命,每年获得一千六百比索的报酬.他一经任命,应依法为公职人员宣誓并立案,依照《公职保税法》的规定保释25000比索,因疏忽大意而被总统免职。职责或不作为或渎职。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公共公路署长,除非他是称职的土木工程师,毕业于政府正式认可的工程学院,并在公路和桥梁建设、维护和修理方面至少有 15 年的经验。在任何法令、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公告、规则或条例中提及公共工程局或该局的公路司,涉及公共道路、街道或公路的建设、改善、维护或修理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活动,在下文中应理解为提及此处设立的公路局:但不得从普通基金中提取根据本法设立的公路局运营的额外行政支出,这些支出是对根据第 917 号共和国法案(被称为“1953 年菲律宾公路法案”)第六节 (a) 段已经预留的拨款的适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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