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8733 / 66 OG No. 16, 3975(1970 年 4 月 20 日) 6059,1969 年 8 月 4 日] 一项将职业教育局的家庭工业司归还公立学校局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节。为了提高教育部本土产业计划的有效性,并通过提高人民的生产能力家庭和小型工业,特此将家庭工业司从职业教育局退回公立学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属于家庭工业部的所有拨款、人员、设备、机械、工具、用品和材料、记录、部门和学校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种类的财产,特此移交公立学校局。菲律宾工匠学校和家庭工业司下的所有工匠和家庭工业学校,包括他们的拨款、人员和属于这些学校的所有形式的财产,也同样被移交给公立学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经教育部长批准,特此授权公立学校总监决定家庭工业部的培训计划、项目和活动,其中包括小型家庭的原材料研究、加工和发明。工业机械及工匠和家庭工业学校的监督、管理和运作等职能。作为促进部门的家庭工业部门的官员和人员与部门和市学校负责人协调合作,在工艺美术、实用和商业艺术、农业艺术、工作教育和经济小学和中学成人和社区教育计划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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