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214 / 49 OG No. 4, 1321(1953 年 4 月) 837,1953 年 3 月 20 日] 一项重组总审计署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授权审计长在获得总统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重组菲律宾总审计署自本法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此处授权的重组应在重组时有效的总拨款法规定的总审计署拨款范围内进行。但是,审计长有权使用上述拨款的节余来执行本法的规定:前提是副审计长的年薪不超过 12,000 比索,每个部门负责人及其助理的年薪不得超过分别播种 7200 比索和 6000 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法批准后,省、市审计员的工资应与现在从省、市基金中支付的相同方式支付,视情况而定,标准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他们被任命的各自地方的省和市财务主管。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审计长根据本法规定进行的重组应在其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通过菲律宾总统向国会报告,并应有效并持续存在国会应在其下届常会上就年度拨款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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