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766 / 49 OG No. 8, 3296(1953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944,1953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提高证券交易委员会现在收取的费用并授权其为某些服务收取和收取费用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证券交易委员会特此授权收取和收取以下费用: 审查和提交公司的公司章程 - 一个 -法定股本百分之一的十分之一,但在任何情况下,费用均不得少于二十五比索或超过一千比索:但对于没有面值的股票,每股应视为100 比索的面值,用于确定费用:此外,规定非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审查和归档费用为 25 比索;为审查和提交公司股本增加证明——增加股本的十分之一,但在任何情况下,费用不得低于二十五比索或超过一千比索;审查和归档公司章程——五比索;对章程的修改和提交的审查和提交应收取相同的费用;审查和记录合伙章程:介绍费——一个比索;记录费——资本不超过一万比索,十比索;以及每千比索或超过前一万比索的零头,但在任何情况下,费用均不得超过六百比索;审查和记录修改合伙条款的文件——十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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