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有关保险公司贷款和财产的保险法并授权人寿保险公司投资住房和房地产项目的法案。第489章]
H. No. 1029 [共和国法案第 1029 号489,1950 年 6 月 11 日] 一项法案,旨在修改有关保险公司的贷款和财产的保险法,并授权人寿保险公司投资于住房和房地产项目。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第 273 号共和国法修正的第 2427 号法案第 197 节,被修正阅读:“SEC. 197. 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任何资金或存款借给任何人、公司或协会,除非是在城市和人口中心的未抵押、改良或未改良房地产的第一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贷款金额不超过该房地产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六十;或以菲律宾实际耕种、改良和未抵押的农业土地的第一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为担保菲律宾,当此类贷款的金额不超过此类土地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四十;或在其收到的购买款抵押或类似证券时n 出售或交换根据本法第 200 条或第 200-A 条获得的不动产;菲律宾政府或其行政部门依法授权发行债券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和机构(包括中央银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或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发或担保的义务;或本法第 200 条规定的股票、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但是,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以其保单价值为担保,向其任何保单持有人提供不超过它需要在其上维持的法定准备金:此外,担保或房地产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年:最后,如果此类房地产担保贷款是授予期限超过五年的,应按月、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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