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旨在保护投保公众免受保险公司不公平和不公正行为侵害的法案。第48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6月11日
S. No. 20 / 46 OG No. 7, 2994(1950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487,1950 年 6 月 11 日] 一项保护公众免受保险公司不公平和不公正行为侵害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菲律宾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担任任何保险公司的总代理人均属非法,除非他获得授权,由该保险公司正式签署并在保险专员办公室登记的书面授权书,以代表该保险公司接收与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有关的通知、传票和法律程序。这是上述总代理人或代理人或其各自在菲律宾的邮局地址或其任何更改的责任。以挂号信方式向有关公司的注册代表或保险专员的最后注册地址发送的任何形式的通知、传票或任何形式的程序,应为充分送达,并视为送达保险公司本身。违反本节任何规定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将被处以五百比索的罚款。保险专员在任何人、公司或公司因违反本节而被定罪后,应撤销授予该人、公司或公司签发新保单的任何授权证书。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如因执行人寿保险单以外的保单而发生诉讼,法院有责任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被无理拒绝或扣留作出裁定,在肯定的情况下,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赔偿金包括被保险人因无理拒绝或扣款而产生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加上应付索赔金额的百分之十二。被保险人,从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直至索赔完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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