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禁止登记某些影响不动产且拖欠不动产税的文件的法案。第45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6月08日
H. No. 981 / 46 OG No. 7, 2968(1950 年 7 月) 456, 1950 年 6 月 8 日] 一项禁止登记影响不动产的某些文件,这些文件拖欠不动产税。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出售、转让、转让、抵押或出租不动产或其权益的自愿文件不得在财产登记处登记,除非已缴清已征收并实际到期的房地产税。如果自该文件记入契约登记簿的主要记录簿之日起十五天内未提供该付款的证据,则该记录将被视为取消。省、市或直辖市财务主管证明所涉不动产未拖欠税款,为本法规定之充分证据。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契约登记处备案的每份不动产转让或转让文件均应附有一份额外副本,该副本应由上述官员传送给市或省评估员,无论该文件是否已登记或拒绝注册:但是,如果未向契约登记簿提供本节所述的转让或让与文件的副本,不应使其他有效的协议无效。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50 年 6 月 8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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