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01 条 (A) 款和第 466 号联邦法第 3334 条的法案,经修订,被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43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6月07日
H. No. 905 / 46 OG No. 6, 2462(1950 年 6 月) 438,1950 年 6 月 7 日] 一项法案,以修订联邦法案第 201 条 (A) 款和第 466 条第 334 条,经修订,被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01 节 (a) 款,即《国家国内税收法》内容如下:“SEC. 201. (a) 律师、医生、土地测量师、建筑师、注册会计师、土木、电气、化学、机械或采矿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和分代理人、兽医、牙科医生、眼镜师、烟草和其他国内外产品的专业鉴定师或鉴赏家、持证船长和轮机长,五十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联邦法第 466 条第 334 条,即《国家国内税收法》,特此修订为:“SEC. 334. 公司、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需要记账和分类帐。-法律要求缴纳国内税收的所有公司、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都应保留日记帐和分类帐,或它们的等价物:但是,前提是那些其季度总销售额、收入、收入或产出不超过五千比索的,应保存和使用由国税局局长推荐并经财政部长批准的一套简化的簿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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