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国防法》第 53、91 和 92 条的法案,经修正。 237]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06月09日
H. No. 1887 / 44 OG No. 9, 3162(1948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237,1948 年 6 月 9 日] 一项修订《国防法》第 53、91 和 92 条的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条。第 1 号联邦法案第 53 条修改如下:“第 53 条。青年男子必须登记入伍在他们将年满 20 岁的日历年接受武装部队训练。此类训练应称为见习指导,应在总统自除那些被选为正规部队成员执行任务的受训人员外,受训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月。在任何情况下,受训时间不得超过 18 个月,除非得到指挥官的特别同意。实习生。”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订的第 1 号联邦法案第 91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91 条。接受实习指导的年轻人每天应获得 5 美分,此外还有膳食和营房住宿、医疗注意、着装和交通:条件是任何可能以颜色服务超过 10 个月的受训人员,但法规可能要求因自身不当行为或在其培训过程中未经授权缺勤而延长服务时间的学员除外。正常受训者指导,除为受训者提供的正常工资和津贴外,每增加一个月,应获得五比索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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